贵港买房最新政策及本地外地人购房条件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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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中旬开始,广西积极做好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的,地方相关部门也出台针对地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政策,从放宽预售申请条件,以及相关资金优惠减免政策,部分城市还出台了契税补贴、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防城港、桂林、钦州、南宁、玉林等城市陆续发布地方购房政策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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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也迎来了楼市利好政策今日,贵港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放宽房屋预售条件、因“不可抗力”因素处理延期交付、工程建设缓缴相关费用、购房可享房屋契税全额补贴等五大方面进行批复。

一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或原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缴纳配套费的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均可延期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缴纳,在 2020 年 11月 30 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缴清。(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2020 年 9 月 30 日前申请预售的,预售部分须完成 25%以上投资。其中,规划 10 层以下的建筑须完成基础结构施工,规划 11-20 层的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 1 层以上,规划 21 层以上的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 2 层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调整预售资金使用额度

(一)已封顶且未售房源不足 20%的,监管账户内留存资金与未售房源预售款的总和不少于重点监管额度的30%。

(二)未售房源超过 30%的,可以全额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或购买材料、设备、缴交相关税费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行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延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 2020 年 1月 20 日到 9 月 29 日期间到期的,企业可申请延期到 2020 年 9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缓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疫情防控期间,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延期至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延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及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出让公告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的,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从 2020年 1 月 25 日(含)开始,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部分,受让人可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缴清。

(二)对受疫情影响没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不能按出让公告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用地单位在缴纳 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出让金缴纳承诺书后,可以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并凭预告登记手续材料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及转移登记、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住房公积金服务

支持职工个人及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台完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解决购房职工贷款额度不足的问题;采用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措施,提高贷款放款的速度,公积金审批后即可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金融支持

引导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 适度稳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着力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房地产和 建筑施工企业渡过疫情困难期,保障全市疫情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合理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确实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调整还款安排,予以延期、展期和无还本续贷等信贷政策倾斜,并按 规定调整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贵港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税务扶持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 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 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贵港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十购房补贴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购房人在贵港市三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政府安置性住房除外)且合同 备案的,可享受100%的契税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税务局)

十一顺延履约时间

(一)顺延开、竣工履约时间。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履约时间根据自治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自动顺延。涉及延期缴付土地价款的,开、竣工时间根据延期缴付时间自动顺延。

(二)顺延建设工程履约时间。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造成延期复工的,工期履约时间根据自治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相应顺延。

(三)顺延交楼时间。已与购房者签定购房协议并明确交楼时间的,受疫情防控不可抗力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交楼时间,交楼时间根据自治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相应顺延。

(四)顺延物业交付时间。土地出让合同中关于受让人要移交给政府部门、相关单位或权利人的配套建设、回迁物业等履约时间自治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自动顺延。

本措施除失信黑名单企业和失信被执行人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相应责任单位。措施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的,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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