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人才安家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实施人才安家补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来朝,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在朝阳市首次购房用于自住的优秀人才,可申请人才安家补助:
A类高校毕业生:来朝就业或创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高校毕业生;
B类经营管理人才:从朝阳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朝,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补助标准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所述的两类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执行;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每人补助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未参加违法社会组织及活动,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记录,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的,须经所在企业认定,全职服务于企业,并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签订在5年(含)以上有效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须在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遵守诚信原则,承诺在朝就业、创业期不低于5年(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诺终止的情况)。未重复申领市级以上其它专项人才安家补助。
第八条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按照补助标准较高的一方执行,不能重复申领。
第九条 享受安家补助的人才领取补助资金购置的房屋产权自购置之日起,5年之内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回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助。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朝阳市人才(A、B类)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可在各县(市)区人社局窗口领取或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学信网学历认证(一式四份);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申请人自主创业或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扫描件(一式四份);
(四)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企业发放工薪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会保险自然年度账户信息表(一式四份)。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人将填报信息完整的《朝阳市人才(A、B类)安家补助申请表》和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各项材料(须经本人签字承诺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报送至县(市)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社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汇总形成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审核,随后报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组织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和住建委共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人员汇总报至市政府审核,最终形成年度人才补助资金申请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市人社局依据省下达资金额度和复核清单安排资金计划,并将补助计划在朝阳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后按程序批复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和要求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
第十四条政策有效期内,人才安家补助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2次,具体申办时间以市人社局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立即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购房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并制定朝阳市年度人才补助资金申请计划;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初审申请人材料,市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材料;市财政部局负责省资金拨付;市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情况;市住建委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朝购房情况、房屋所有权5年内限制转让备案等。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