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对其在市城区范围内购房或租房的给予货币补贴。
第二章 购房和租赁补贴
第三条 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其中所购房屋总价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予以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登记备案的湘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完税发票;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六)所购房屋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第四条 新引进到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硕士文凭必须为全日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职或毕业5年内在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12%、10%、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登记备案的湘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完税发票;
(四)首次购房证明(首次购房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
(五)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所购房屋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第五条 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不在潭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到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湘潭市房产交易中心补贴专用窗口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将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房产交易中心;
(二)审核。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初审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购房补贴款拨付至个人账户,并作好相关记录。
提交补贴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出台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才能按照本办法申请购房补贴。
获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在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将其所购房屋转让(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不再享受湘潭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并提请纳入信用湘潭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园区参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等4个层次分类,分别用A、B、C、D指代。
A类: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和普利兹克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4.国家“*”顶尖人才;国家“*”杰出人才。
5.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6.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人才;国家“*”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一二层次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4.近5年,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组长、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且项目已完成;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
5.近5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近5年世界500强总部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6.经认定的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传统产业转型,带团队、技术、项目、资金来潭自主创业、创办企业的领军型团队负责人。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高端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第三层次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芙蓉学者”特聘教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吴阶平医药创新奖获得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省青年科技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4.近5年,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6.近5年,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7.近5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潭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8.近5年,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湖南省“*”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省芙蓉人才奖获得者;省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其他省(市)相当层次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
9.湘潭市产业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中认定的“高级研发和经营管理人才”。
10.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高级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2.省湖湘青年英才、市级芙蓉人才奖获得者、市级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市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市杰出企业家、市医卫名家、市教育名师、市文化艺术名人、市名中医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一)、市青年科技奖等荣誉奖项获得者。
4.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5.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术能手、省技能大赛“十行状元”和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前5名的高级技师。
6.湘潭市大中型企业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的在潭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7.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级研发和经营管理人才。
8.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