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一)A 类人才:“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相同等级的首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国内顶尖、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二)B 类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等省内顶尖、国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三)C 类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省内某一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等市内顶尖、省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二、奖励补贴
(一)A 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 300 万至 500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350 万元(税后)住房补贴,每人每月发给 1.2 万元生活补贴;
(二)B 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 200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250 万元(税后)住房补贴,每人每月发给 1 万元生活补贴;
(三)C 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 100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150 万元(税后)住房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月发给 0.8 万元生活补贴。
(四)每新建一个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建站资金和 20 万元的科技项目补贴。对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员,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贴 20 万元。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并签订工作合同 5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人 15 万元住房补贴。
(五)外籍(境外)、留学博士毕业生:分两年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 60 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并签订工作合同 3 年以上的,给予每人 40 万元住房补贴。
(六)高技能人才:对新增高级技师给予每人资助生活补贴 2 万元。
三、后续保障
(一)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均可随迁来我市,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
(二)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三)子女入学随迁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我市,均可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就读公办学校或幼儿园。
(四)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对口对应”原则安置。在未就业之前,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 1 年。
(五)医疗保障两院院士的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他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市提供的相应层次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