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涨全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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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涨尚未有最新的消息,以下是2017年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涨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是我省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的一年。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纳入新制度337万人,改革进度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去年我省首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6.88%;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00元;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75%以上和70%;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也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今年,我省将在更高水平上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要求,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等顶层设计的改革脚步渐近。“要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做好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在会上说,今年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推进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驻济以外单位参保工作,尽快实现新制度的人群全覆盖。

2017年10月1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可用于境内投资。目前,对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会议提出,按照国家部署,加快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未来退休人员也将从基金投资运营中受益。

今年我省还将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继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完善以总额控制为主,采取服务单元、病种和人头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

会议还提出,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调整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也意味着,退休人员养老金2017年有望再次上涨。

2017年9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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