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手续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村(社区)协办员将《注销登记表》及材料报送劳保事务所初审,劳保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结算完成后,县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办理时限
业务经办区县级统筹,全市无统一时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