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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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一次,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4、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政府进行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市规定的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5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补90元、缴600?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补110元、缴2000元补120元、缴3000元补13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目前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7、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办?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死亡的,其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少数民族按照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证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0个月的金额(目前为700元)。

8、如何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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