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养老保险转移在哪办理及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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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本文为您介绍宁波养老保险转移办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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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规则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转出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并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也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宁波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则

转移手续:

(1)在职人员在市本级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之间(同一事业单位基金统筹范围)变更工作单位时,不变换个人帐户,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转移手续。

(2)在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本级事业单位与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以及在职人员调往市外的,除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外,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全额转移。

温馨提示:

在职人员在流动或与参保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时,必须及时转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料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办理终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未及时办理且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宁波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规则

1.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2.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3.参保人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由新农保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原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执行。

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在海曙区的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回原籍等原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的。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关系转移。

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

事业单位:

1、转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2、转出:转出单位填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中(终)止缴费通知书》09表、接收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接转联系函。

办理流程

企业职工:

(一) 省外转出:

1、 参保者到申报窗口办理中止手续;

2、 个帐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 参保者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 省外转入:

1、 参保者到申报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2、 个帐管理窗口受理、审核;

3、 本人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事业单位:

(一)转入:该类人员凭《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转入手续,材料原件由原单位保存,材料复印一份由区社保办保存备人员退休时核对。

(二)转出:将《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中(终)止缴费通知书》09表、对方社保机构联系函报区社保办办理手续。

办理地址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解放南路257号

电话:87304989

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地址:顺德路136弄58号晶威大厦三、四楼

电话:8745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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