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淮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淮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淮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和《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 号)文件精 神,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进一步减轻 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 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范因 病致贫返贫,促进共同富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一)分类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 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 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 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牵 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 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 患者)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 给予相应救助。(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将《淮北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病导致 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 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 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三)及时监测识别困难群众。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 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 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左右 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等,参照上 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医保部门及时将 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符合 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或其他社会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 医保局)
二、发挥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
(四)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 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 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 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70-80%定 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 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 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 在每年医保筹资文件中明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牵头单 位:市医保局)
(五)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 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 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 线。(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三、完善分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六)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 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 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 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 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 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医疗救 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与基本医保、大 病保险支付范围有效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 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牵头 单位:市医保局)
(七)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 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 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 起付标准为 1500 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 象起付标准为 3000 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 20000 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 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 75%;在起 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 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 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 助比例 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 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5 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救助起付线为 2 万元, 救助比例 50%,年度救助限额 3 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 用年度救助限额。(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八)统筹完善倾斜救助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 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 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 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为 1.5 万元,救助比例 50%,年度限额 2 万元。(牵头单位:市 医保局)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 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牵头单位: 市卫健委)
(九)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 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级 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 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 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 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
(十)发展壮大慈善救助。推动建立社区(村)慈善基金,鼓励将大病救助作为协议重要内容,探索实施人人参与、 互助共济的大病慈善救助模式。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 织以困难群众医疗需求为导向,优先设立医疗费用高、社会 影响大、诊疗路径明确的大病救助项目和困难家庭符合规定 的异地就医交通等补贴项目,发挥补充救助和补缺救助作用。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与本地慈善资源双向推送工作机制,促进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建设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 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探索制定医疗机 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 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和商业保 险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 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十一)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扩大职工 医疗互助覆盖面。(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规范互联网平台 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 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引导商业 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将更多医保目录外 合理医疗费用科学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 补充医疗保障水平。开发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 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 难群众适当倾斜,逐步实现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 助“一站式结算”。(牵头单位:淮北银保监分局)
五、规范三重保障服务管理
(十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动 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统 一交由民政部门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类标识确认后,及时 向医保部门推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医保部门根据救 助对象身份分类落实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待遇。细化医疗救 助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 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业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口” 办理、“一单制”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动员基层干部,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 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 助服务内容,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提升服务,引导促 进救助对象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 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 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 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 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十四)严格救助基金监管。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管控。加强医保定点协议 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医疗保险、 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实现自查自纠、日常稽核、抽查复查“三 个全覆盖”,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牵头 单位:市医保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 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 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 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将医疗救助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 市政府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医疗救助工 作绩效评价。 (十六)加强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 障责任。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促进医疗救助统筹 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 道筹集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七)加强服务引导。根据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加强 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 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风险隐患。
二、淮北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0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为1.5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限额2万元。(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