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德州医保局根据当地社会实情,制定了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具体包括新纳入20个病种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和病情危急转院住院7日内需到社保机构办手续等规定。
20个病种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
德州市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学制缴费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特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大病待遇。
1、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医疗待遇:三级医院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6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未实施的500元,报销比例为85%。
其中,一个医疗待遇年度内第2次(含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特病门诊待遇:参保居民患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重症肌无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儿童脑瘫等20个病种,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观察(输液)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30元,每人每年封顶1000元。普通门诊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70元封顶。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
病情危急转院住院7日内到社保机构办手续
在本地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相关证件资料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转外就医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转入医院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病情危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定2家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填写《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证明等资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7日内(出院前)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在市外联网医院的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