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钦州大病医疗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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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钦州已经制订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市级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据悉,2017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5.4万元,今后还会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增加额外负担据了解,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和25元。
根据筹资方案,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历年有结余的,先利用结余统筹解决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在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个人无需再额外缴费,即可视为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时间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每一年度的保障起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含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但居民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大病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针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综合相关因素,设定城镇居民参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员起付线为6000元,对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行合理分段并设置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全市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
今后,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另外,部分患大病患者需转到医疗条件、技术等更好的外地医疗机构,可否能享受到大病保险惠民政策呢?《方案》中明确,参保(合)人员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享受待遇。其中,转自治区内治疗的,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转自治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如自治区政策变化则从其规定。此外,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户按照100%的比例,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95%的比例,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照90%的比例,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照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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