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农合报销比例范围新规,济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及标准

思而思学 2023-10-30 07:44:48

2017年度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参保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生,已出生儿童及外来常住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返还个人账户70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一、二级)、70周岁以上老人(194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个人不缴费,只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全部由财政予以补助。

(三)2017年出生新生儿,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时间和参保登记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缴费期。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在村居申报缴费。村代办员汇总后,到人社所登记信息,到邮储银行缴费。银行缴费小票妥善保管并交人社所汇总对账。

2、城镇居民: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以直系亲属单位申报缴费,到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人社所汇总。缴费银行账号、对账程序同农村居民一致。

3、外来常住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在常住地所在村居、社区缴费登记。

4、特殊群体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2级),除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民政、残联、卫计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位参保居民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医疗保险证,证件由参保居民个人保管。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市内)

另外:1、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2、在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3、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4、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5、在市外民营医院或二级以下公立医院住院的,不能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47种)

(1)甲类病种7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及孤独症,0至6周岁残疾儿童(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白内障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

(2)乙类病种40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症。

2、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甲类慢性病政策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年/人,患两种及以上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年/人;乙类慢性病政策支付比例为 6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年/人,患两种及以上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年/人;同时患有甲乙两类慢性病的,按照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元/年/人。

3、鉴定

(1)乙类病种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甲类病种可随时申报随时鉴定。所需材料:①《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②本人2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身份证、医保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③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一年以上的门诊病历等资料。

(2)门诊慢性病定点的选择,需为本县辖区内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出离县区域以外就医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四)自2017年1月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五)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六)参保人员符合计生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500元,剖宫产1800元,低于定额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七)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偿,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3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5万元。参保居民在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

五、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住院手续,在病房接受治疗时须将《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交护士站代管;出院时医疗保险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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