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相应细则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7年12月,四川省广元市出台《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按“一制两档”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资源,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协议管理、基金核算“六统一”。今年2月,该市又出台了《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该市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更加有效地促进了分级诊疗、“三医”联动,为城乡居民参保、就医、报销费用等带来了更多便利和实惠。
参保缴费更省事。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实行政府组织、人社基层平台经办的征缴模式,推行社保卡代扣代缴,方便群众参保缴费。该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庭中已参保人员可由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识别,有效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缴费。
医保目录更丰富。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目录合并,参保居民就医时可以报销的项目大大增加,参保群众可得到更多实惠。
持卡就医更便捷。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门诊统筹、转诊转院、特殊门诊、住院全部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打破了原新农合在市内就医的区域限制,参保居民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结算。
“三医”联动更紧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分级诊疗,在新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作用更充分,“三医”联动更为紧密。如新制度中明确,参保居民到县级或市属三级医院住院,应当由低级别医院转诊,未按规定转诊的,报销比例将下调10%;经高级别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入低级别医院继续治疗而拒绝转院的,不报销自医院通知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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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转诊拒绝转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我市制定了《〈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参保缴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和就医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大中专(职)院校学生非本市户籍也可参保
《细则》提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大中专(职)院校应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寄宿制学校中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在我市参保,由学校负责登记、代收保费等工作;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由各级主管部门明确个人缴费资助标准,在9月1日前将次年享受资助人员名册、资助标准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于次年8月31日前将资助参保资金转入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个人缴费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补足,未补足个人缴费的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多项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资助。
门诊特殊疾病分两类一类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按60%支付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和二类。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为第一类特殊疾病,具体病种为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风湿性心脏病等。需要门诊长期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重特大疾病属第二类特殊疾病,具体病种为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等。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应在每年11月底前申报,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适时申报,从核准之日起享受待遇。
符合特殊疾病治疗目录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一类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按60%支付,一年不超过600元;二类特殊疾病按二级医院住院标准支付,一年扣减1次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
按照《细则》,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额实行单次计算,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额实行年度累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用金额不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般诊疗费、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补助费(6元)由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大中专(职)院校学生,从本校整体参保缴费的次日起按学年享受医保待遇,毕业生延长至年底。新生儿出生60日内住院,本人已参保缴费的按参保档次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本人未参保的按母亲参保类别及标准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母亲未参保或不能享受待遇的,新生儿不享受住院待遇。
应当转诊本人拒绝的通知之日起医疗费用不报销
《细则》规定,市外长期居住人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异地突发疾病标准支付,未备案人员在市外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二级及以下医院之间转诊原则上在县域内进行,向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转诊专科病员和高级别医院向低级别医院转诊病员可以跨县域进行。应当转诊到低级别医院治疗而本人拒绝转诊的,从医院通知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支付。转诊病员3个工作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登记,否则,不享受转诊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