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徐州大病救助政策具体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 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其中参保单位缴纳36无,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36元。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以后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五条 参保人员根据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时间,享受不同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当年,大病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每增加一年缴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除上述规定外,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第八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大病疗救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后又恢复缴纳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按起始支付比例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同时中止。
第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将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及支付比例。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施行。
二000年六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徐州大病医疗救助出台新办法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根据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市医保中心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中途参保者等有了新的缴费方式。
最高支付额提高
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12万元调整到18万元,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到100元,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各缴纳50元;没有参保单位的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
新办法中规定,应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原规定执行缴费。应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中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账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困难单位参保人员、协保内退人员等,仍按原规定办法由单位代扣代缴。一次性缴纳过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的退休人员,不再按新缴费标准补缴;未一次性缴纳过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则按照新缴费标准执行。
按规定,同一统筹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按90%、92%、93%的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按95%、97%、98%的比例支付。
中途参保者缴费方式
中途参保者,在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缴清剩余月份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以后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年度累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支付。对于市外转诊转院者,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
据介绍,2009年10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新缴费标准,按照今年剩余月数补交差额;其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计算办法同中途参保人员一样。2009年10月1日后参保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途参保办理。对于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年度的,应将该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分别按入院年度连续结算和出院年度连续计算,以个人支付额较少的结算额确定参保人员个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