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病救助政策政策有何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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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的大病救助政策有何规定呢?大家对此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特定保障对象包括3类人群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5万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40%;1万~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50%;1.5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80%;5万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变化等,对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待遇实行动态调整。

全省734万困难群众纳入“保障网”

据了解,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不仅让困难群众加剧贫困,还让部分脱贫人群因病返贫。我省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将为困难群众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省扶贫、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全省已经确认有734万人符合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的条件。

就医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我省目前已经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困难群众经批准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医疗机构就医,且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由困难群众本人(或委托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保存处红章的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结算单,以及社会保障卡(参保证/卡)复印件、银行卡(折)复印件等,到承办地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工作人员将其信息录入大病补充保险信息系统,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完毕,并将相关报销款项支付给困难群众。

延伸阅读:郑州取消9种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政策

在河南郑州,过去有一种“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之一患有规定内的,如癌症、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可以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医疗费用。依据要求,郑州市从5月2日起将叫停这项政策,取消九种重大疾病使用公积金。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处长郭春华介绍,《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借鉴沿海城市经验出台的,实施10年,累计为患9种重大疾病的职工及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2703笔,提取金额6499.55万元,确实起到了减轻患病职工经济压力、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日前出台的文件,河南省住建厅在今年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中提出“强化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大病提取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不符,应逐步取消”。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军认为,大病救助应该划归医保和保险门类,公积金就应该回归住房保障功能本位,新政策合理合法。但是公积金提取过程中不够便利,有待改进:“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财产,应该给提取的程序、额度的调整,应该有更多的自主度,职工个人应当非常便利地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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