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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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政策对很多人来说都是福音,给群众带来真正的实惠,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17年北京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吧!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由各区县新农合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以下简称起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第九条 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为大病保险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大病医保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报销资料及流程:大病医保结算方面非常简便,不需要个人申报,由医保部门通过数据系统自动审核办理,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者只需要等社保经办机构的通知即可。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咨询专区

一、北京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什么时候执行?新农合人员可以享受吗?

【回复】:北京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于正式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以享受。

二、现行北京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报销起付标准为多少?具体能报销多少?

【回复】:2013年度北京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报销起付标准为36469元,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上不封顶。

三、刘奶奶参加了新农合,因治疗尿毒症花费较多。不知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大病医保报销吗?如何申请?

【回复】:可以,大病医保报销方面非常简便,不需要个人申报,由医保部门通过数据系统自动审核办理,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者只需要等社保经办机构的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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