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详细

思而思学 2023-11-13 14:54:29

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你是否也很好奇呢?以下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普通门诊封顶150元 大病住院最多报15万元

郑州市政府公布的三个文件分别是:《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试行)》《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试行)》,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都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内,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大中专学生。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其中,普通门诊最高报销150元。住院医疗方面,“两保合一”后,年度最高报销为15万元。具体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300~1000元75%;1000元以上85%。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10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15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其中,14周岁以下 (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 (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顺产定额报销700元 新生儿当年免费享受医保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7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总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顺产报销标准比全省规定上浮100元。

《办法》规定,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以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母亲或父亲有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 (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果父母都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需要按规定到经办机构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个人无须缴费,即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新政策更宽松 未按要求转诊也可报销

根据规定,“两保合一”后,参保人员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合规转诊: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异地居住就医方面,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居住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加盖居住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印章,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根据文件,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的审核备案和待遇支付由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不过,记者发现,“两保合一”后,郑州市有关转诊、异地就医、保外就医的政策较以往变得宽松。

在此之前,参保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一律不予报销。而根据新出台的《办法》,这种情况如今也将可以随医保报销。不过,报销比例要下降20个百分点,所以还是尽量按规定转诊。

5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保

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部分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被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每个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个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1月5日发布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规定病种进行了调整,该办法发布前,郑州市居民医保中,门诊规定病种报销范围共有31种。 根据该办法,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新增造血干细胞移植一项,患者术后1年内,每月报销限额为3600元,1到3年为每月2500元,手术3年后,每月报销限额为1000元。此外,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这5种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改为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由此,郑州市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报销范围由31种变为27种。

延伸阅读: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恶性肿瘤

(二)异体器官移植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

(四)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五)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六)精神分裂症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八)强直性脊柱炎

(九)帕金森氏病

(十)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十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非隐匿型者)

(十二)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

(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四)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十五)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十六)结核病

(十七)肺间质纤维化

(十八)慢性心力衰竭

(十九)慢性丙型肝炎

(二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二十一)视网膜静脉阻塞

(二十二)高脂血症

(二十三)前列腺增生(中、重度)

(二十四)血管性痴呆

(二十五)肾病综合征

(二十六)抑郁症(中、重度)

(二十七)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前款所列病种以下通称门诊规定病种。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上述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本市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于本市同类别非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选择一家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印制),该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参保人员有关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个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第六条 门诊规定病种每年申报、体检、鉴定两次。上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当年7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下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参照郑人社医疗〔20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办机构组织门诊规定病种专家鉴定后,鉴定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的,发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

第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申报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治。

第八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合规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办机构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对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限额标准适时调整,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门诊规定病种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申请更换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时,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其《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退还给参保人员。填写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一并报送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至参保人员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前,已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鉴定通过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或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的患者,无需重新申请和鉴定。原病种在本办法规定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

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改为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相对应的病种待遇。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改为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终末期肾病。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规定病种(或门诊慢性病病种),不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仍按原有待遇标准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不再进行新增的申请和鉴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