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分别设置成人、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不高于1万元。
1缴费: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一标准
从2018年起,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缴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分别设置成人、学生儿童缴费标准。
2时间:每年8月至12月集中缴费
(1)集中缴费期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8月至12月。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参保人群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2)同时,做好各类人群特别是困难群体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3待遇:一般诊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达到70%,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50%以上。
(2)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门诊慢性病病种,统一保障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4药品:9月1日起统一药品目录
2018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合并执行。同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
5变化: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新增20元
(1)要根据近年来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和个人负担情况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1万元。
(2)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20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此基础上,加大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切实减轻困难人员大病负担。
6步骤:医保和大病保险即时结算
(1)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单次或累积达到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要及时报销,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累积集中报销上年大病保险费用。
(2)大病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城乡居民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7督导:两部门将跟踪问效
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卫计部门要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工作落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市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