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盘锦市将执行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这两项保险合二为一后,盘锦市的每位城乡居民交同样的钱,在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等方面将享受统一的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相同!具体政策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18周岁以下城乡未就业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三)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未就业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四)具有我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如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五)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
二、今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居民(含在校学生)140元/年,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350元/年。
属于困难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供养、孤儿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具体标准请查阅医疗救助相关文件等。
三、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仍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原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仍按原方式由村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包括原农村学校的学生);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仍按原方式向社保卡开户银行缴纳医保费。
2、新生儿在落户后就可以办理参保,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缴费到帐月后的第2个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2020年参保缴费时间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15日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四、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2019年已缴费的,如何缴纳2020年的医保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从2020年起将取消每月核定缴费办法,参保人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2019年已缴费的,也需要缴纳2020年医保费。原2019年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截止2019年末的剩余部分于2020年1月返还至原缴费账户。
五、享受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享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2、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中途参保手续后,从缴费之日的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主要依据?
城乡居民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
七、城乡居民办理缴费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1、 门诊待遇
类别 | 具体报销方式 |
门诊统筹 | 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划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100元(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300元。 |
门诊特种病 | 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非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肾脏疾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这15种疾病的,可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非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由三级医疗机构即时审批,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即可享受待遇;其他慢性疾病每年1月持上一年度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病志(病历上应盖有病案管理部门印章)以及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包括异地就医)到参保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登记或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panjin.gov.cn/)“网上办事大厅“栏目进行网上申报通过门诊特定病种鉴定,3月上旬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体检鉴定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鉴定通过人员名单会在网站公示,公示期后即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500元(年度内累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70%,二级及以下医院75%;每季度设有基金支付限额,不同疾病限额不同,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
门诊高值药 | 参保人因病需要使用国家谈判高值药时,符合高值药的使用条件,可享受门诊高值药品报销,须经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审批,门诊购药,起付标准500元(年度内累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5%。高值药品的管理、待遇等按相关文件执行。 |
2、住院待遇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分段)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00 | 80% |
一级 | 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医疗机构) | 200 | 0-2000元70% 2000元以上80% |
二级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0-4000元65% 4000元以上75% |
三级 | 三级医疗机构 | 600 | 65% |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 800 | 0-6000元60% 6000元以上70% | |
外转(办理转院审批的) | 市外三级医疗机构(持卡直接结算) | 2000 | 55% |
外转(未办理转院审批的) | 市外三级医疗机构(须提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直接与就医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 2500 | 40% |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出院日起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超过6个月1年以内申请结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半执行;超过1年的不予结算。
3、大病待遇
城乡居民因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1.3万元以上,按下述标准再给予报销。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其中:0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并且大病保险基金不设封顶线。
八、生育住院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符合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给予生育医疗待遇补助1500元/次。
九、市内外转院条件
1、盘山县和大洼区的城乡居民到我市三级甲等医院住院需由相应的盘山县人民医院、大洼区人民医院办理市内转院。其他区域的城乡居民可根据病情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医院就医。
2、因本市治疗条件有限需转往市外就医的,需本市三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3、参保人因急诊、急救在医疗机构就诊且情况属实的,可在无转诊审批的情况下予以报销。
4、属于以下情况的可选择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诊,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器官移植、肾透析、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血液疾病、关节置换、重性精神病、孕产妇住院分娩及传染类患者。
5、因长期在外地居住并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办理长期异地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
十、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咨询电话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0427-2209165 0427-2209128
兴隆台区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0427-3293003 0427-3293005
大洼区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0427-6901304 0427-6859220
双台子区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0427-2361850 0427-2361835
盘山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0427-8923861 0427-33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