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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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市政府出台了《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发【2015】64号),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此项政策的落实,是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旨在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经济负担和压力,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政策如下: 1.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原则上依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基准予以确定。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1.6万元;2.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参险人员患病就医治疗,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比例为50%;3.限额标准。城乡居民参险人员患病就医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合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万元。

大病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参险人员的切身利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大病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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