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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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是根据国家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要求,不分城市和农村,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进行整合,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定点管理、保障待遇、报销范围(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设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实现城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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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它所有城乡居民均应当参加居民医保。需要注意的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不得再参加居民医保,即使缴了居民医疗费用,也不能享受重复报销,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居民医保筹资什么时候开始?在哪缴费?

2019 年度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用集中征收工作将于 10 月份开始(具体起止时间以文件为准)。居民个人参保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筹集,各村(居)委会协助。请居民留意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通知,按时缴纳参保费用。除了当地现金缴费,还可以通过微信等网上自助缴费。

缴费方式有哪些?

今年的缴费方式有:现金缴费、微信缴费、自助机缴费。

错过了集中缴费期怎么办?

集中缴费期外,新生儿在出生后 3 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须全额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含财政补贴部分),自其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均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在出生后 3 个月以后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其缴费次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其它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外申请参保的,应按当年筹资总额(含财政补贴部分)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到帐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19年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全市统一,不同的市筹资标准不一定相同。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文件规定,我市 2019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用为260 元。

筹资缴费要注意些什么?

A、居民已经参加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不得再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同一个人不得在不同乡镇重复缴费。重复缴费不享受重复报销,且重复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缴费时需与家庭成员确认是否有职工医保,是否已经缴了费。

B、个人缴费时须向工作人员索要收费专用发票,通过网络缴费的,可能凭电子缴费凭证换取发票;

C、核对家庭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特别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正确的将无法进行参保登记、制作社会保障卡,即使交了参保费用,也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

哪些人员可以免交个人参保费用?

下列 9 类人员在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筹资时,自己不用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A 城乡低保对象,B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C 具有我区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白血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易肇事肇祸贫困重症精神病),D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E 重点优抚对象,F 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困境儿童),G 区总工会核定的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职工,H 已享受民政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I 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上述 9 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

新参保居民的社保卡怎么办理?

“社会保障卡”是城乡居民就医报销的必备凭证。2018 年及以前因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已经领取社保卡的参保居民不再发放。新参保未领取社保卡居民须于 2019 年 1月 1 日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卡窗口申请办卡;申请人不满 16 周岁,由监护人带身份证和被监护人的户口簿进行办理。就医时不出示社会保障卡,不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报销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凭本人社保卡报销。门诊报销限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医缴费时只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在省、市、区、乡村四级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出院办理窗口即时办理报销;在未联网的所在地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相关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医保窗口(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理报销。

2019年报销政策有无变化?

门诊报销比例为 50%,年度报销限额为 300 元。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首次起付线分别为 400 元、600 元、1000 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5%、65%。和原新农合相比,还有以下新变化。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不再单独设定 5000 元报销定额,所有可报费用与普通病例按一样标准报销。

(2)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再设置最高限额,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普通住院报销,报销金额较前大幅增加。

(3)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统一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药品品种增加至 2829 种,可以报销的药品数量显著增多。

(4)提高了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县区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 70%提高到 75%,经转诊至市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 50%提高到 65%。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大多是大病、重病,花费较多,提高报销比例后,大重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将较前减轻。

(5)统一享受门诊 18 种特殊诊疗项目(病种)待遇。门诊特殊诊疗项目、病种数增加至 18 个: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瘫(0-6 岁抢救性康复)、血友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结核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 750 元,但精神病患者门特起付线为 300元。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报销。

(6)统一享受 18 种特殊药品报销待遇。特药是指因治疗重特大疾病需要使用一些费用较高、疗效确切且无其他治疗方案可替代的特殊治疗药品。18 种特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60%。特药的使用实行“三定”管理,有一定的适应症,要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方可享受报销待遇。

困难群体有什么特殊医疗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我区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由民政局核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区总工会核定的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区残疾核定),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降低 50%,报销例提高 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门特如何办理?

2019 年度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申请办理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20 日,在下列医院均可办理:淮阴医院(医保科)、市一院(城乡医保统筹办)、市二院(医保科)、市四院(医保科)、市中医院(医保科)、八二医院(县、区医保接待办)、中山医院(医保科)、市三院(医保科)。申请的居民请携带身份证、2 寸近期免冠照片 1 张、病史材料,自愿选择上述 1 家医疗机构办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能为变更),终末期肾病患者的血液透析治疗也可自愿选择刘老庄中心卫生院。

什么是异地就医,如何办理?

异地就医是指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人员),经本人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以直接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参保地就医同等待遇。参保居民凭居住地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异地工作或学习的相关证明,到区社保中心医保窗口填写《跨省异地登记表》或《省内异地登记表》后即可完成异地就医备案。

什么是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大病保险,实际上是指大额医疗费用保险,是居民医保待遇的组成部分;全市统一由市医保中心与保险公司合作,从筹集的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资金,为参保居民统一投保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产生大额(年度内累计计算)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5000 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 50-85%。

报销有没有时间限制?

门诊以及联网医院住院产生医疗费用实行实时结报。居民在非联网的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须在出院后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医保支付(办公地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每年度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的 3 月 31 日。

哪些情况不报销?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予报销:

a、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b、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c、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d、在境外就医的;

e、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居民医保为什么要实行转诊制度?

(1)国务院、省、市、区均提出了“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要求,转诊是分级诊疗的重要内容之一;

(2)实行转诊能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就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3)分级诊疗是充分发挥各级医院功能主要措施之一。

转诊都有哪些规定?

参保居民就医应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原则,到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诊疗的,需由淮阴医院办理转诊证明;到市外三级医院住院诊疗的,需要经市内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居民因急诊不能按照分级诊疗要求规定直接在就近医院住院诊疗的,需在入院 5 个工作日内凭接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按转诊比例报销;居民患传染病可以直接到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重性精神病可以直接到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比例出院时即时报销。未按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内三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下降 10%。未经转诊直接到市外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下降 20%。在非医保定点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居民进行医疗服务时,要按照医疗规范提供诊疗服务,按医保政策为居民进行报销。不得将检查开单数、收治病人数与医务人员奖金挂钩。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乱检查、滥用药、乱收费,不得为了提高收入而将门诊可以治疗的病人收住入院而进行大量检查、用药,增加患者负担,套取医保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在服务过程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怎么办?

定点医疗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规章及技术规范等行为,特别是出现乱检查、乱收费、乱用药、乱治疗及将门诊可以治疗的疾病收入住院等行为,首先由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管理;违反物价政策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由人社部门(医保中心)调查处理。上述相关部门可以视违法违规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酌情处理。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居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有缴费参保的权利和义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有权利得到合理的治疗并根据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对医疗机构诊疗方案及费用情况有知情权,对不合理的检查、治疗、用药、收费有投诉举报权。居民在门诊及住院期间,要详实提供病史及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诊疗、配合医保中心检查。居民不得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进行看病报销,一经查实,取消出借人年内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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