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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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宿迁市政府同意,2019年11月19日宿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残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宿医保待﹝2019﹞71号)(以下简称通知),大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预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分别由74.56%、60.55%提高到84.3%、70%,其中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分别达到93%和95%。次均住院负担费用将下降30%,医疗保障资金投入年增加支出6亿元。参保人员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将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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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是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分别提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报销限额,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11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报销限额调整为30万元。新增、肺动脉高压等门特病种,门诊透析年度报销限额增加2万元等。

二是落实“两病”保障。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且未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居民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其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高血压、糖尿病对应用药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

三是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显著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四是保障特殊群体。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和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职工医保的除外)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县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其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5%以内,超过部分的费用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必需合理的由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予以报销。

五是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建立医保目录乙类、丙类项目和药品使用审批和备案机制。有关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三合理”检查,经专家评审确认为非必需使用的丙类费用以及不合理的乙类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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