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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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如果医疗费用过高,已经超出大病保险的报销起付线,还可通过大病保险进一步报销。具体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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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比例:目前实践来看,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支付比例达50%以上,且保障水平在不断提升,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求,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2.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的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3.贫困人口或低保对象还可以申请相应的医疗救助,详情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日前,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取消?取消之后,是否会影响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呢?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怎么来的?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其中,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新医改推进过程中,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

为什么要取消?

据介绍,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还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

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

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

三是易诱发滥用。

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取消后对我们今后的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国家医保局表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鲁全介绍,你个人账户的钱本来是你自己交的,这时候如果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话,就意味着完全是由你个人在承担医疗的费用,现在我们把个人账户取消之后,就意味着无论你是大病还是小病,这些费用都从统筹基金里面出,就意味着其实大家用共同的钱帮助那些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的人,才是医疗保险的基本逻辑。

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中国劳动社保研究院医保室主任王宗凡表示,年度费用比较高的一些门诊的慢性病,它纳入到大病统筹的基金就跟住院放在一起来报销,那么报销的水平也比刚才的门诊的报销水平更高。就是说它并不会降低待遇,甚至可能待遇是一个提升。

2019年居民医保还有哪些惠民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安排了一系列惠民举措。

一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三是落实医保精准扶贫任务。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着力解决流动贫困人口断保、漏保问题;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医疗救助增强托底保障功能。

四是加强公共服务。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方便群众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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