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做细做实城镇贫困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重点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不断完善我省城镇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通知》要求,要做到城镇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动态掌握贫困群众数据,认真做好贫困群众参保结果筛查,精准完成贫困群众参保信息标识。及时更新维护医保数据库信息,对已核准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等贫困群众做好身份标识和参保标识,准确标识贫困群众中门诊特殊慢性病、“两病”等情况,准确标识贫困群众住院报销、自付金额等情况。
推行门诊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5%左右)。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手续,Ⅰ类由所在地(市本级、县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审核确定;Ⅱ类由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实际简化申请材料,优化业务流程,保障患者及时得到认定和治疗。稳定住院报销比例,参照农村医保扶贫标准,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中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报销、救助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
《通知》提出,要补齐城镇贫困群众医保扶贫短板弱项,严格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道保障线,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对接,既要防止降低标准、搞数字脱贫,又要防止盲目拔高标准,层层加码。要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城镇贫困群众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平稳实现贫困群众即时结算。
城镇职工大病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90%进行报销。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2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年度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407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8203.5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6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