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从明确保障范围、落实基本医保缴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困难人员综合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等四大方面,明确将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等各项政策综合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人员和其他救助人员就医压力。新规自7月21日起正式实施!
困难人员参保 享受一档补助待遇
据介绍,保障范围包括困难人员和其他救助人员两大类。其中,困难人员主要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点救助对象等三类群体。
按照《通知》规定,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于集中缴费期前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个人负担的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一并予以补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等待期。困难人员中属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困难人员选择二档缴费,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行补足医疗保险费差额,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档次不予变更。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通知》规定,困难人员使用居民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0元,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此外,分段报销比例也将提高5个百分点,即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5%;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5%;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
县域内因病入院就诊 可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因病入院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两免两减半”政策。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住院费用,医疗机构按10%的比例给予减免,每次减免上限为200元。其中,“两免两减半”是指挂号费和普通诊疗费减免,专家诊疗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
实行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困难人员和其他救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包括一站式救助、年底统一救助和救助对象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等三部分。
在一站式救助方面,将重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未纳入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在年底统一救助方面,其他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60%、40%、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同时,在救助对象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方面,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按照《威海市2019年扶贫特惠保险实施方案》(威扶贫组办字〔201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优化服务 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按照相关规定,困难人员在全市医疗保障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及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或转诊转院手续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只需缴纳自负部分。
“我们优化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建设,助力困难人员在本地医院住院费用即时结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避免了困难人员人工报销多次跑腿的事务性负担。”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不仅如此,以往原困难人员需要自行缴费后,凭单据至扶贫、民政等部门进行报销。新规实施后,将调整为由扶贫、民政部门提供年初困难人员确认名单,各区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将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至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进一步减少困难人员多部门跑腿负担,同时确保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