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制度实施
2016年12月27日印发了《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鹤政办〔2016〕75号),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二、参保缴费
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50元(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缴费)。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凭新生儿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当年父(或母)职工医保险正常参保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次年需正常缴费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疗待遇
1.门诊待遇。从2020年起城乡居民不再划个人账户,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2.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3.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80%。
4.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就医的,其医疗费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5.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自己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其中: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7.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2019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费报销
1.市内住院。入院时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
2.市外住院。参保居民因病情需到市外住院的,由市内具备转诊资格的医院出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到参保地县(区)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医院办理直接报销。因故无法直接报销的,出院后凭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县(区)医保中心办理手工报销:
(1)社会保障卡(无社保障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2)住院收费票据;
(3)疾病诊断证明(属于急诊的加盖急诊科印章);
(4)费用总清单;
(5)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病案室印章;
(6)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在校大学生回生源地住院的无需提供转诊单但需学校提供生源地情况说明)。
(7)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名单内医院住院的需提供住院医疗机构为当地医保定点证明(待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该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