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我市按全省部署,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进行了整合,从2017年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为15万元)。
参保居民在市级及其以下中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具体报销政策如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200-800元75% 800元以上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400 | 400-2000元63% 20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5% 4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500元50% 4500元以上70%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15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15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医疗费用比较高怎么办?
答:我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如果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按下述标准再给予报销。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其中:1.5?5万元(含)报销50%;5?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困难群众还可以享受什么医疗保险政策?
答:凡是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困境儿童。
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外,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报销30%;5000-1万元(含)报销40%;1?1.5万元(含)报销50%;1.5?5万元(含)报销80%;5万元以上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