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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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

完成参保登记后,准新生儿亲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当年度半年、全年或次年度全年的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缴费标准按登记年度居民医保学生儿童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费。

新生儿出生后,如需就医的,凭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在具备儿童住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实结算。

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统筹地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设置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

起付标准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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