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思而思学 2023-11-07 04:05:04

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50元/人,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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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了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通知》要求,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施资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

●对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资助;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今年的《通知》相比往年,除明确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还对一些特殊情形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通知》指出,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针对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情况,《通知》要求医保部门做好配合衔接,确保征管职责平衡有序交接、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

《通知》特别要求各地畅缴费渠道,稳定原有缴费方式,积极推行银行代扣代缴、银行智能POS机缴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缴费、手机APP缴费等信息化便捷渠道,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续保。

一场大病极有可能让一个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为群众撑起了“健康保护伞”。

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决定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至65元/人左右,支付比例再提高5%,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该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

我省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增加15元至65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测算结果合理确定。

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四段补偿比例再分别提高5%,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通知》强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市州要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制度,实行基金市级统筹。除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其余大病保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并向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据了解,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不需个人额外缴费。

我省2013年启动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出台《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2018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次调整是为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进行的,以让广大参保人员进一步及时享受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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