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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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待遇。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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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门诊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高校内设卫生室(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门诊统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政策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门诊慢特病待遇

★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运动神经元病、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精神分裂症、血友病及原发性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含Ⅰ型糖尿病)、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多耐药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癫痫、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银屑病、白塞氏综合症、阿尔茨海默病、强直性脊柱炎、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病、慢型克山病等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将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及学生儿童发生的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纳入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

★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4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8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2000 元;学生儿童、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1000 元。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时,按本市分级诊疗制度要求由一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支付一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

★长期在异地居住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城乡居民及在异地务工的城乡居民、随其生活的学生儿童,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在登记备案就医地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 4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8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2000 元。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和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城乡居民 2700 元,学生儿童、大学生 1400 元。

★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耐药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特殊疾病,多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住院的,个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费用。

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按本市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 90%,二级医疗机构 78%,三级医疗机构 62%;未按本市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30 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城乡居民及在异地务工的城乡居民、随其生活的学生儿童,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在登记备案就医地住院,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

★因治疗需要、办理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 60%。

★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或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因急诊急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10个百分点;非急诊急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30 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门诊和外购药品费用、非急诊急救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原则,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畅通采购渠道,确保国家谈判药品顺畅供应和合理使用。

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不超过 13 万元。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在其他统筹地区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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