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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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股东方外派的员工,或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的人员,或外包服务人员。

1.3职责分工

1.3.1员工本人应自觉遵守公司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缺勤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1.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生产班组指定专人于每月22日前向总经办提交考勤记录并请员工签字确认,考勤记录由总经办保存。

1.3.3总经办负责制定和完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汇总、核实和保管全体员工的考勤记录(须有员工签字)。

1.3.4员工的考勤情况将作为考核员工工作表现和对员工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员工考勤记录保存年限不低于两年。

2. 考勤管理

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员工考勤时间以指纹考勤机记载时间为准。

2.2考勤统计周期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

2.3工作时间

2.3.1根据公司生产运营的实际情况,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两种工作时间制度。

2.3.2标准工时制为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8:30,夏季下班时间17:00,冬季下班时间为16: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11:30至13: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11:30至12:3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2.3.3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于生产部实行倒班制的班组员工。

3. 迟到与早退

上午上班,考勤记录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行为,为迟到;下午下班,考勤记录早于下班时间15分钟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行为,为早退。

4. 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4.1工作时间未出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4.2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离开公司0.5个工作日(含0.5个工作日)以上。

5.外出管理

5.1员工工作时间因公外出,需征得直接上级同意,部门负责人须报备总经理,并经指纹考勤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旷工。

5.2员工工作时间因私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并进行指纹考勤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视为旷工。

6. 出差管理

6.1员工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

6.2员工工作日出差和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参加培训视为正常出勤,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参加培训人员(不含路途时间)可进行调休。

7. 加班管理

7.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由本人通过OA系统提出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批,人力资源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为加班,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性加班,应提前向主管领导电话报备并在上班后半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7.2加班时间的统计

7.2.1加班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计算;不足1小时不计为加班。

7.2.2每月22日前部门将汇总数据上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负责统计、复核。

7.2.3公司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通过OA系统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7.3下列行为不计为加班时间:

7.3.1未办理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且加班时间未进行指纹考勤的。

7.3.2因接待、会议等拖延的时间。

7.3.3特殊或临时安排在晚间或假日的会议等。

7.3.4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

7.3.5经理助理及以上岗位人员法定工作时间外需完成的工作任务。

7.4 加班时间的处理

7.4.1补休

7.4.1.1员工加班加点的时间,按实际加班加点时间累计计算,由公司安排补休。员工补休需履行正常请假与销假手续。

7.4.1.2补休时间在6个月内有效,6个月内未能补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7.4.2支付加班费

7.4.2.1特殊情况下无法安排补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费,支付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8. 假期管理

8.1 病假

8.1.1经批准,因病或因到医院就诊而不能到岗工作的,为病假。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按病假处理。请一天以上的病假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1.2病假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1小时,当天请病假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

8.1.3员工休长期病假 (2个月以上) 后要求上班的,需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公司同意方可安排上岗。

8.2事假

8.2.1经批准,因个人私事而不能到岗工作的,为事假。

8.2.2 事假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1小时,当天请事假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按半天计。

8.2.3员工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计算。

8.3年休假

8.3.1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3.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可抵扣当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8.3.3.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发工资的。

8.3.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8.3.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8.3.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员工本人在应休假周期内未提出年休假申请则视同放弃。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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