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员工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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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话费报销:费用

采购100元

营业代表、司机200元

二、报销误餐费:

因工作外出,由部门总监预先审批,按每人每餐20元标准支付误餐费,超出20元以外的部分自付,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三、报销差旅费:

因公出差,伙食费(含当地交通费)标准每人每天150元以内,住宿标准每人每晚150元以内,交通费标准按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硬卧,高级管理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乘坐飞机。

四、医疗福利:

员工日常病痛可在医务室免费就医,收取1元的挂号费,主管级以上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行政人员免收挂号费。

保险:试用期满的员工由酒店负责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00元/人/年(临时工需自付50元),司机按300元/人/年执行;如果员工离职时保险未到期则需扣除100元,司机扣除300元;试用期满的员工由酒店负责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实习生不适用本条款)。

五、员工膳食:

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3个工作餐。

六、生日贺金:

试用期满的员工,生日可获得人民币50元贺金,并由工会安排每月一次员工生日会。

七、夏季高温补贴:

工程、保安、厨房、PA、游泳池、司机、采购等室外工作人员,实行夏季(每年7月-9月)高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八、员工休假制度:

休息日: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8小时内计加班费,含在每月奖金内;超过8小时以外部份安排补休,每周休息不少于一天。

法定假日:员工每年享受10天法定假日,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节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有薪年假:工作满1年不足5年每年给予年假7天;工作满5年以上每年递增年假1天,均以12天为限;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休年假不得跨年度休假,须在工作满一年后第二年内将假期休完,否则视为自动取消假期;如工作合同期为一年,而又不再续约的员工,则在合约终止生效日期的基础上相应减去可休年假的天数,作为最后工作日;病事假一年累计超过10天者,不可享受年假。(实习生、临时工不适用本条款)

九、婚假:

新婚员工凭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符合国家规定晚婚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获加10天有薪婚假。(实习生、临时工不适用本条款)

十、产假:

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实习生、临时工不适用本条款)

计划生育假:上环假及取环假3天;流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15天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流产人员方可享用其产假。(实习生、临时工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慰唁假:

如员工之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亲兄弟组妹不幸逝世,可申请3天慰唁假。上述家属在外地的可相应加路程假(按火车到达时间计算,单程12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算,满12小时按一天计算,路程假总计不超过两天)。

十二、病假:

员工请病假必须有本苑医生的意见,并经批准方可获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试用期满后的合同工,每月可享受1天有薪病假。超出一天的病假按日工资的50%发放,但全年不得超过30天。

员工请病假3天以内由部门总监批准;3天以上必须出示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病历、疾病证明等)经总经理批准。

一次请病假达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劝退。

十三、无薪事假:

员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总监批准;3天以上须经行政人事总监批准;5天以上经行政人事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部门总监请事假须总经理批准。

员工请事假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除名,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例外。所有事假均按天数扣除日工资。

所有休假期间,员工确因需要可同时休补假,一次性补假不得超过5天,未有补假的不可提休。

十四、发放贺金:

中秋节:月饼一盒或发100元(如发月饼由酒店负责,如发贺金则由工会、酒店各50元);春节利是:由酒店根据酒店经营情况酌情发放,其他节日视乎酒店经营情况发放节日贺金。(实习生、临时工按50%发放)

十五、工鞋:

作为制服的一部分,由酒店按职务或工种的不同而统一发放皮鞋或布鞋,其中皮鞋每半年更换一双,布鞋每三个月更换一双。如未满三个月试用期离职者,需自付工鞋费用。

十六、洗头票:

每月由财务部按下列标准发放价值10元的洗头票,员工1张,领班2张,主管3张,主管以上(不含主管)5张。

十七、其它:

酒店在客人不多的情况下每周星期天部分娱乐设施(羽毛球场、篮球场、足球场、游泳池歌厅、健身器材)可对员工开放,但必须服从有关设施当值人员的安排。员工在店内各项消费均可预先通过部门总监申请优惠。

晚上上班超过24:00点的员工按3元/晚补助夜餐费,由行政人事部按实际上晚班天数进行统计;如果员工生小孩或住院者,工会、行政人事部需派人探望。

十八、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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