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继续教育学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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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员工继续教育管理,引导员工通过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完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职业素质技能,以不断适应岗位能力要求,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定义

继续教育学历: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公司公派学习等途径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4.职责

4.1公司领导负责批准员工公派继续教育学习。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员工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申请,办理员工继续教育学历审核、认可及学籍档案归档。

5.管理规定

5.1继续教育报考

凡与公司联办大学设有的专业,员工应优先报考,原则上不允许报同专业的其他类型院校。

5.2继续教育审批

5.1.1员工报考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须填写<员工继续教育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填写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经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科审核,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参加。

5.1.2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公司指派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员工,学习前须持公司相关文件或公司领导批准的书面报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1.3未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及其他学历,不予承认。

5.2继续教育学习管理

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每年12月25日前须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汇报,报告当学年学习课程及考试成绩。

5.3继续教育学历认可

5.3.1人力资源部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受理员工继续教育学历认证事宜。

5.3.2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的员工,在受理期限内填写<员工继续教育学历审核表>,并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籍档案,一并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查询结果填写认定结论,并告知员工所在单位。

5.3.3员工继续教育学历被认可后,其<员工继续教育学历审核表>、毕业证复印件及学籍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归入其本人档案。

5.4员工不在岗(如内部下岗、待业等)期间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历暂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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