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二)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安置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1年士官服役年限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现役年限-2)×20%〕。
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办理,服役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办理。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