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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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173号)

有关区财政局、地税局、国土房管局(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继续做好我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试点以来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征管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起,对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其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其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则按其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作为计税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1〕109号)第二条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月1日前已按照渝财税〔2011〕109号文件规定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上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确认不属于应税住房,则从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如确认属于应税住房,从起按本通知规定计税。

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前,如有成品住宅已按渝财税〔2011〕109号文件规定缴纳了房产税,但按本通知规定确认不属于应税住房的,其所缴当年税款予以退还;如确认属于应税住房,但所缴当年税款按本通知规定计税多缴纳的,多缴纳部分予以退还。

二、从1月1日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市级财税部门审批,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三、高档住房应税标准(即建筑面积交易单价13192元/平方米)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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