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思而思学 2024-02-04 09:21:49

2024年宜宾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宜宾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异地缴存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三)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件。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所购住房产权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六)已支付购买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已退休的。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或者冻结的。

(五)借款申请人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合理的。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未间隔且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超过申请时限的。

(十)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十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或不良行为登记的。

(十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家庭被认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二、宜宾公积金提取条件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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