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遂宁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遂宁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自然人。借款人分当地借款人和异地借款人。当地借款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我市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自然人。反之,称为异地借款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一年内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已按要求付清首付款;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正常"状态的缴存人,须账户状态转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满半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遂宁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辖区内缴存所在地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职工调离本市的;
(十二)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