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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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1、职工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规定分支机构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办件材料。

2、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资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分支机构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或请求异地协查的,调查核实与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材料

办理不同类型的公积金提取,其材料要求不一样,办理所需材料=必要材料+业务材料

必要材料(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3、单身职工需要说明婚姻情况的,提供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4、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等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可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办理提取转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商业银行借记卡。

业务材料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达到规定的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或完税凭证。

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

2、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职工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网上备案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另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当地确实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和社区(村委会)许可新(翻)建房屋的书面材料(下同)。

2、集资建房的(包括农村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统建房),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级及以上)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

(三)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房屋确认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四)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下同)、报账期还款明细,并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再次办理提取还贷手续时,只需提供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和报账期还款明细。

(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当地不动产(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产权登记的信息记录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的无需提供);

2、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且在租赁期内的租房合同(或协议);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用于支付其他住房消费费用的,职工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供材料:

1、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物业管理费票据;拆迁的提供拆迁协议、结算清单、水电费卡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再次办理的,只需提供物业管理费票据。(物业提取业务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目前一方婚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共同还款或在满足其他提取条件时使用。)

2、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应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使用复印件)和分摊费用票据。

(七)职工退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八)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移民签证或户口迁出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提取时,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办件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公安或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十)职工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四)职工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提供本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在册可查的);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本市(县、市、区)总工会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或在册可查的)。

(十五)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治疗专用票据、直系亲属关系说明材料。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自费部分。

(十六)职工家庭因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事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或消防等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

(十七)职工账户封存满十年的,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十八)职工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未就业说明材料(失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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