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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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国民居住生活条件,我国政府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防城港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所需材料有哪些,2023年防城港住房公积金提缴存基数多少,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

一、防城港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服务窗口受理—提取审批员审批

二、防城港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无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证(预告登记)(审核后退回原件);

4.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审核后退回原件);

5.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当地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危旧房改住房还建户的,需提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协议(审核后退回原件);

6.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审核后退回原件);

7.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审核后退回原件);

8.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9.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10.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11.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办理该业务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在95%以上时,对于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发生购房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保留缴存人及配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6个月的缴存额。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4.属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6.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7.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8.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办理该业务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4.由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5.大修工程合同(审核后退回原件);

6.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7.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8.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9.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办理该业务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 

(四)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获取贷款相关信息;

4.偿还广西区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贷款情况;未能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贷款信息的,需补充提供借款合同、近三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对账单;

5.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广西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近三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对账单;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6.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等业务的,对冲频次和额度按照对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7.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8.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9.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10.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1.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还贷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2.广西区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北部湾银行、邮储银行、信用社的商业贷款还贷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网厅办理零材料。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 

(五)租赁住房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租赁自住住房的,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系统获取无房信息;

4.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或发票(审核后退回原件);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6.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网厅办理零材料。

提取额度:1.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标准为单身750元/月,家庭1500元/月;生育两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提取标准在此基础上提高200元;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属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审核后退回原件);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6.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业务或所属楼栋单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加装电梯提取记录的,无需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或定额核定额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申请人或配偶纳入广西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民政部门核查相关信息;纳入广西区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4.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5.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审核后退回原件);

4.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审核后退回原件);

5.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6.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

(九)离休、退休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提前退休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还需提供提前退休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4.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说明: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网厅办理零材料。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5.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十一)出境定居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4.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十二)缴存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审核后退回原件);

3.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审核后退回原件);

4.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5.继承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办理,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审核后退回原件);

存在遗嘱继承情形且遗嘱继承人继承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存在遗赠情形且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还需提供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审核后退回原件);

6.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缴存单位人员代办提取业务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提取的资金须划转至缴存单位的银行账户)(审核后退回身份证件)。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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