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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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阳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德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共同材料:

1、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房屋类:

一、购买商品住房

1、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

另: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的集资建房批文、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

1、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原件及复印件;

3、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四、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

1、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一年内的修建工程决算发票;

4、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

(二)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

2、一年内的工程决算发票;

3、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

1、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集体土地使用证》;

3、一年内的修建工程决算发票;

4、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乡镇、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批文;

2、农村户籍证(与提取人为夫妻关系);

3、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一年内的修建工程决算发票;

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1、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产权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2、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另: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应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处签订《承诺书》(附后)。

非房屋类:

一、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一)偿还商业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单原件或还款计划表原件(①有明确的借款人、还款账号、月还款额;②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和日戳;③打印之日起三个月有效期内;④有明确的贷款余额);

另:偿还异地商业贷款的,还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单原件或还款计划表原件(①有明确的借款人、还款账号、月还款额;②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和日戳;③打印之日起三个月有效期内;④有明确的贷款余额);

3、异地提取凭条;

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县(市、区)以上劳动、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1、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或非德阳市户籍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家庭收入证明,且家庭收入不超过德阳市上一年职工最低工资的2倍;

另: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帐户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账户内;如未建立新的帐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凭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六、 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因服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除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1、司法部门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其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被宣告失踪证明;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法定代理人代领;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若住房公积金余额低于3000元的不需办理公证,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由继承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手印后,由缴存人单位加盖预留印鉴。

九、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因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疾病种类附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十、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1、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3、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与事故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十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

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银行代发的需提供银行领取清单原件);

十二、调离本市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转移: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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