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的调查显示,住建部曾计划底在全国100个城市实现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但由于地方利益博弈一直难以实现。我们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到设立“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但考虑到已由国家开发银行组建住房金融事业部,似乎住房公积金并未融入新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之中。
回顾历史,我国自1991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示范作用下,1992年,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地相继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此后便进入了“各自为政”的时期。直到1999年4月,我国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近年虽有修订,但仍存在诸多制度缺陷。
实际上,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一直是学习新加坡模式。新加坡的公积金之所以成为住宅金融的重要融资工具,在于它有一独特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系。在新加坡80%以上的住宅都是由政府建屋局统一设计、兴建、定价并有偿分配给国民,85%的国民享有公共组屋,其中93%为产权房。通过“公积金+公共组屋”模式,政府一手控制了购房储蓄资金的规模和价值,另一手又控制了住房建设的规模和住房价格。相比之下,由于国情相异,简单照搬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应该说,我国公积金制度曾经起到很多积极作用,如促进了住房分配从福利走向市场的转化、推动了中国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产生等,但也带来突出的矛盾。总体看,整个体系是人为条块分割的,且放任地方和管理机构突破现有规则。具体看,在公积金管理中,一是资金归集难;二是资金运用无序;三是增值收益法律归属不清、分配不规范;四是封闭运行造成资金短缺与闲置并存。
之所以会如此,首先是住房公积金整体上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并且现有各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于事业单位,难以有效履行公积金营运的职能。此外,也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不仅缺乏自上而下的行业监督,而且现有规则所确定的三个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专户存储银行、财政部门,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因此地方的公积金管理才容易成为政府的“钱袋子”,甚至出现腐败案件。
长远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政策性金融的重要工具,并非个人利益再分配的手段,更要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职责区分开来。不管未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称谓,关键是通过改革来减少公积金管理的“行政化”色彩,真正使之成为一个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服务。未来可以考虑尝试改造为政策性住房储蓄银行,亦可根据国情打造专业的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还要为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戴上“紧箍咒”,既要构建金融监管机制,也要搭建行业监管的模式。当然,鉴于各城市公积金中心的情况差异较大,全国改革肯定有困难,所以可以选择相对规范的地方,进行先试点、后推扩的改革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