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辽阳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辽阳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正常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正常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是指个人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按照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且公积金汇缴月份与汇缴时间不能大于两个月。
本市职工需正常连续足额汇缴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日期大于180天;外省、市职工需12月(含)以上;自愿缴存人需24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具有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之和认定;
(2)共同申请人退休的,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电子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退休金收入证明认定;
(3)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以所在部队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认定;
(4)共同申请人无公积金或公积金缴存为欠缴、封存等非正常状态的,以社保缴存证明为有效凭证,以我市上一年最低月平均在职职工工资认定;
(5)共同申请人为转业军人自由择业的,提供转业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认定。
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认定标准:
(1)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经济收入的50%;
(2)无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三)购买商品房的,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在公积金中心已备案准入;购买二手房的,已取得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
(四)未超过法定退体年龄。
(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
1.个人信用报告或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中近36个月内无连续3期或累计超过6次以上逾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2.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呆账”、“担保人代还”、“银行止付”等信用不良记录;
3.无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为;
4.无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信用不良行为。
(六)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七)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辽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仍未重新就业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灾难。
符合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配偶)应为主购房人或主借款人。
符合第四条(四)、(五)、(六)、(七)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时,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商业贷款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含配偶)可选择按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以商业贷款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办理。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或被公积金中心标注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非本人(含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四)职工婚前配偶方单独购房的(以购房全额增值税发票日期为认定标准);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争议的;
(六)父母与子女(含配偶)或离异夫妻之间相互交易取得自住住房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