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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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舟山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舟山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包括县、区)购买、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因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商品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同意以所购建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

(五)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原则上没有3次以上逾期记录的。

二、舟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户籍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异地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

(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十)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十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十三)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的;

(十四)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十五)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六)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未不足的,还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

符合上述(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纯商业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符合上述(十三)项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还需满足10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物业费提取)的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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