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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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宁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济宁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

(2)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担保公司担保、质押、个人信用即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期房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5)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停止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6)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济宁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三)、正式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在本市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

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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