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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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宜昌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宜昌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楼盘,已被本级中心纳入可发放贷款楼盘管理。

2、住房出售方愿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3、主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宜昌区域内中心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4、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借款人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6、主借款人个人信用符合《宜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价规范》规定。

7、借款人与住房出售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所购房屋性质为住宅,并已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8、申请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内。

9、首套住房已交付了总房价30%以上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了总房价60%以上房款。

10、借款人愿意按《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授权本中心办理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的业务。

11、借款人及其配偶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二、宜昌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缴纳本市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七)缴存地无房用于支付房租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集中封存后,达到规定时间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劳动鉴定部门1-6级伤残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证》载明一级残疾或二级残疾。

2、职工依照第五条第一、五、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为单位核定提取额度。

3、 职工依照第五条第三、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

4、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以及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在本市区域以外购房,须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当地落户或工作一年以上。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近一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交易记录的,该套房屋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住房套数依据职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情形的提取和外部转移。

职工有未结清的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 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家庭同时有2笔商业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1套自住住房贷款本息,1年内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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