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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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株洲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株洲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购买住房自付资金(首付)不低于管理中心适时的规定要求;

(三)借款人必须是预售商品房备案人或贷款房屋的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并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产权虽注明为独有的借款人其配偶也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其购房合同不超过2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书不超过1年;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m)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标注2个以上(含2个)房号的,仅限1个房号的房屋面积确定贷款;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有批文(国土、规划、施工等批文)不得超过2年,且借款人或配偶须有一方户籍在住房所在地,工程建设必须主体封顶;

(七)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认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固定收入只认定银行流水单中明确为“工资”或“代发”的部分;

(八)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二、株洲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出境定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2年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二)职工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职工家庭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

(四)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超过3次的,包括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1次);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套内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或层高高于3.5米的商品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六)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八)在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异地购(建)房及偿还其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九)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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