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消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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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最高贷65万元,二套房最高贷50万元

●偿清房贷后,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按首套认定

●贷款期限延长5年,试行“逐年冲还贷”,恢复“商转公”业务

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自明年1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的政策如下:

购买首套自住房,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由原来的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房,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5年,即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还款年限最长为贷款时点到法定离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期限短的为准。

在偿清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后,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住宅面积≤144㎡),按首套房予以认定。

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与我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因单位原因断缴3个月(含)之内,单位补缴到位后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也将更为简便。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不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直接根据申请职工缴存公积金基数确定其收入水平。明年1月开始住房公积金“逐年冲还贷”业务试运行,明年3月起全市全面开展。届时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中心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对应月(也称“冲还贷月”)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同时,从明年1月1日起,职工申请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不少于12个月缴存额调整为应留存不少于6个月缴存额。

本次调整还恢复了“商转公”业务。

记者还了解到,截至今年11月底,我市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共3964个,缴存职工17.5万人,归集余额49.6亿元,贷款余额43.8亿元,今年前11个月共提取公积金6.5亿元,发放贷款9.3亿元。此次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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