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工自建房也能用公积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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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民工自建房也能用公积金

我省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不再只是城市职工的福利。8日,记者从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日前首次出台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2017年起山东将工作稳定农民工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农民工自建住房也可以用公积金。

缴存比例不低于5%

《意见》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不是指所有农民工。从我省情况看,进城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占农民工总数的89.4%。

根据《意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目前,我省威海、莱芜等市出台了专门的进城务工人员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8日,记者从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威海市已经制定了进城农民工缴存公积金政策,并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了界定,规定为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缴存比例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执行,购买自住住房或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离职后半年未就业,可提取公积金

《意见》提到,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

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来工资收入就不高,想尽快赚点钱给家里用,再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存公积金,这样能给家里的就更少了。”家住济宁泗水县星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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