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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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1月14日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东莞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贷款。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项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采用组合贷款的,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设定的抵押物应一致。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及担保方式,负责公积金贷款审批、归还和核算。

公积金中心应监督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归还、结算等业务,可就评估、担保、代理等公积金贷款业务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东莞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东莞市户籍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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