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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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相关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

(八)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被判处刑罚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工作调动不办理账户转移的;

(十二)在职职工参军、脱产上学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第(十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一次性提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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